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扶持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盐城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扶持办法
根据省、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为积极推动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扶持办法:
一、扶持范围
城北区属盐城市城市建成区域范围,本搬迁扶持办法适用于城北区化工生产企业。城北区的范围界定为:新洋港河以北、串场河以东、204国道以西、宁靖盐高速公路以南。搬迁企业是指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其中市直22户,亭湖区13户,盐都区3户。
二、扶持条件
(一)所有计划搬迁的企业一律不得在原厂区实施任何形式的新改扩建项目。
(二)在未实施搬迁工作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对不执行安全、环保规定,存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搬迁企业须于2007年10月底前制定好搬迁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搬迁时间、步骤和工作措施,并与所属地政府签订搬迁责任状,市直化工企业与市经贸委、市化建办签订搬迁责任状。
(四)搬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的,可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未按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企业,不再享受搬迁扶持政策。
三、扶持政策
(一)利用土地收储增值扶持企业搬迁。
1搬迁企业退出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通过收储土地抵押的办法筹集收购补偿资金支持企业搬迁,市财政局可争取利用财政间隙资金支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筹集资金。亭湖区政府、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需对城北搬迁企业退让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通盘考虑,整体运作,通过变更土地用途等办法,寻求收储后土地增值最大化的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