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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征收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帐簿的;

  (三)帐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等资料或者销毁帐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基数

  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核定应向用人单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三、核定征收的费率

  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单位20%、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20%);

  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单位8%、个人2%;

  失业保险费费率: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费费率:单位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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