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