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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复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复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规园〔2007〕52号)


各有关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处):
  为了深入推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豫政〔1998〕35号)的贯彻落实,继续巩固和扩大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依据《河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办法》,经研究,省建设厅拟定于2007年9月中旬对2005年度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开展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5年度省建设厅命名的园林城市(园林县城)。
  二、复查内容
  近两年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情况;新增绿地情况;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和城市绿线划定情况;社会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情况和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情况;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情况和城市三绿指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提高情况。
  三、复查方式
  2007年9月省建设厅组织复查组分别对2005年度命名的省级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开展全面复查,请各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做好文字材料汇报等准备工作。
  四、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的,保留“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称号,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称号。
  五、复查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城区、县城)是一项长期工作,凡是已经取省级园林城市称号的市、县,要不断巩固和提高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各城市绿化指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城市公园绿地)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要达到河南省建设厅2006年发布的《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要求。被复查的城市(县)要认真准备,如实组织复查汇报材料。
  附件: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复查名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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