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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1、部门支出预算分为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在财力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再安排必需的项目支出。
  2、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单位)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部门(单位)的性质与职能、市级部门的业务量差别和实际支出水平,确定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财政供给政策。市级部门(单位)据此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市级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各部门(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制定。
  3、部门项目支出是部门(单位)为完成其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管理原则。
  项目支出按项目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开展正常工作,公用支出定额不足以保障其需要,应给予专项安排的经费。一次性项目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谋划事业发展,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安排的专项性支出。
  4、为了保障部门预算安排和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需要以及零星增资,减少不必要的预算追加,对主管部门建立预留机动经费机制,编制范围、标准及使用由市财政局确定。
  5、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不论是财政预算内资金(含预算管理非税资金),还是专户管理非税资金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执行中新增采购事项,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再实施采购程序。
  六、执行和调整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市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单位)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
  2、加强重点支出管理,有效控制和压缩行政运转成本。要本着“转变职能、有保有压,体现重点、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人、车、会、话”等重点费用支出,大力控制和压缩行政运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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