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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部份专业试行学分制计收学杂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部份专业试行学分制计收学杂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珠价函[2004]16号)


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你校《关于按学分制计收学费、重修费、补考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司[2001]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教职[200]76号)精神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3]325号)、珠海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珠价[2002]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从2004年9月秋季学期起,对04级计算机软件专业和温泉管理与服务专业试行按学分制计收学杂费。按学分计收学杂费的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杂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杂费标准×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则以上两个专业每学分的学杂费标准如下表:

┌──────────────────────────┬──────────────┐
│            专业            │  收费标准(元/学分)   │
├─────────────┬────────────┼──────────────┤
│温泉管理与服务专业(一般专│     普通生     │      60.4      │
│      业)      ├────────────┼──────────────┤
│             │     借读生     │      100.4      │
├─────────────┼────────────┼──────────────┤
│计算机软件专业(高耗专业)│     普通生     │      68.4      │
│             ├────────────┼──────────────┤
│             │     借读生     │      10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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