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7、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在小企业比较多而集中的乡镇、街道办、行业,要参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建立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由乡镇、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同本级用人单位管理组织或用人单位授权委托的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2、没有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按照集体商定的合同文本,同逐个用人单位经营者或用人单位授权委托的代表进行协商签订。
3、由乡镇、街道、行业工会联合会分别同私营企业代表组织、乡镇街道集体企业主管组织进行协商签订。
4、区域工会联合会所覆盖的企业如行业较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合同,由区域工会联合会同行业代表组织协商签订。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集体合同履约兑现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