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青劳社厅发〔2007〕34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经委、总工会(办事处):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为了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就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企业逐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全省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据《
劳动法》、《
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
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