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增多, 这些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关系矛盾相对突出。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地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在小型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区)一级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八、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建立企业工资自主决定机制的一个重大转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在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的开展,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九、各方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服务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业队伍,可聘任掌握法律知识和政策,熟悉企业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有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士担任指导员,具体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管理办法,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等数据发布和服务工作,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依据。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是要加强非国有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提高工会组建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工会干部和协商代表的培训,增强他们的协商能力,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各级企业联合会要进一步推动基层企业联合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组建率。要指导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