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要约。工资集体协商可以由工会方或企业经营者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出方可以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形式通知对方。要约书要写明建议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等内容。
另一方接到要约书后要尽快认真研究并与要约方接触,就要约书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在20天内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对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工资协商要约应与集体合同中关于职工工资分配约定条款的总体原则相一致。
(四)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代表参加,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执行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时,双方应持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协商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申明主张,求同存异,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待下次继续协商。具体中止时间和下次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五)起草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双方或一方起草工资协议草案。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董事会讨论,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双方要重新协商,直到审议通过为止,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
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企业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在7日内将工资协议书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六、工资协议的审查
(一)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后进行登记(见附件2),并在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时,应及时将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和工会,企业和工会应按照要求,双方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二)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视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三)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出具书面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