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形式;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突出协商重点。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搞“一刀切”,要按照职工愿望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的不同,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的成果。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改制企业,要重视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协商代表。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各为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各指定记录员1名。
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职工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
(二)协商准备。协商双方在协商前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和省上对企业、工会、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经营者方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