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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社区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了解,每季度对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进行一次走访,随时受理居民申请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登记和初审,建立相应的就业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台帐,并输入微机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跟踪服务。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的初审上报材料要及时认定,每半年对社区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就业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州(地、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州(地、市)、县(区)、街道、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出现一户,扶持一户,解决一户。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就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发城镇保洁保绿,社区服务、城市治安、城市管理、交通协管、公共场所服务等一批公益岗位;通过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扶持,拓展一批规划小区物业管理岗位;鼓励社区发展就业基地,创造一批适合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
  支持社区创办小饭桌,小制作和家庭手工业,开拓一批困难就业群体就近或居家实现就业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帮助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同时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再就业困难群体认定范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79号)文件精神,简化办事程序,认真落实政策,鼓励就业困难群体的灵活就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符合“4045”灵活就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人员,在社区申报灵活就业的,全面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六)高度重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提高技能就业的能力。为他们提供见习岗位,增加实际经验和就业机会。积极拓展省内外就业渠道,帮助他们就业。对特困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要在开发的公益岗位中优先安置。同时,对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动态管理,人本服务,多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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