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岗培训补贴的支付。实施农民工在岗培训,应由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培训,培训费用由单位暂行垫付,待培训结束后,提供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培训人数核报培训补贴。
(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2006〕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农民工的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按“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确因资金不足影响鉴定工作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专题报告商省财政厅解决。具体操作程序仍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工作
(一)刑释解教进入安置帮教过渡基地和即将刑释人员纳入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范围。具体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每课时1.5元的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城镇一般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创业培训只包括理论教学模块培训补贴。
(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培训补贴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付。培训工作结束后,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协议书及被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培训人数和规定标准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五)技能鉴定补贴由承担鉴定任务的技能鉴定机构先行垫付,待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和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审核报告提出技能鉴定补贴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鉴定机构。
附件1、《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