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西宁市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快市区内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是我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城市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完善和发挥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村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进程。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无耕地村的界定
无耕地村指人均耕地不足0.3亩,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不从事农业劳动生产,不以务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市内村庄。由各区政府根据村内现有人口及耕地面积审核认定。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村改居"工作,提高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水平;用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市化的进程;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逐步实现西宁市区农村经济、社会、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各级政府、村委会和农民积极性相一致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无耕地村先改,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的原则。
3、坚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完善和优化城市功能与布局,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品位和综合实力。
4、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能促进集体经济和社区经济的发展,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5、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试点,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二、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一)现有的村民转为居民,享受城市居民待遇,管理体制上由村民委员会转变为居民委员会。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产权明晰的股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