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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6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63号)以及《关于青海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4]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全市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西宁市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是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工作
  (一)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自2004年起,全市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其中城中区决定免征农业税;湟源县决定免征牧业税;大通县决定降低农牧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各区(县)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减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资金来源  1、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省财政配套补助20%。城东区中央补助69万元,省财政补助20万元,共补助89万元;湟中县中央补助2万元,全市共计补助91万元。  2、2004年起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减收部分,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省级配套补助20%。据此,省财政下达我市农牧业税转移支付资金355万元。城北区农牧业税正税及附加共计补助13万元;城东区2.6万元;城西区4万元;城中区0.4万元;大通县117万元;湟中县172万元;湟源县46万元。  3、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地方20%配套补助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按有关规定算帐到区(县),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市将上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区(县),由省财政厅监督执行。各区(县)自行确定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由区(县)自筹资金解决。  4、2003年全市计税土地面积174万亩,每亩直接给种粮农民补贴4元,计补贴696万元。其中:城东4万元,城西4万元,城北12万元,城中0.4万元,大通248万元,湟中336万元,湟源92万元。
  (三)政策界限  1、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征收农业特产税。  2、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基本政策。  (1)农业税计税要素(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为准,不搞重新丈量或界定。  (2)牧业税计税要素(牲畜头数)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为准,不搞重新清点和大面积调整。  (3)省财政厅依据各区(县)2002年农牧业税收决算报表的数据和降低比率计算对各区(县)的补助数额。各区(县)按照2002年农牧户缴纳农牧业税的实际数额,计算降低比率后,征收2004年农牧业税。  3、农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计征办法。  (1)农业税:以2002年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全省平均农业税税率6.5%为基准,在此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即农业税税率由6.5%降低到5.5%,降低比率为15.4%(1/6.5×100%=15.4%)。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2)牧业税:按照比率相同原则计算牧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牧业税总额×15.4%。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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