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全省建设执法检查和工程质量巡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在建、竣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
(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工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对象:
(一)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
(四)与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省建设厅建立“城市公共工程质量监督”举报登记和案件查处情况公告制度。
第八条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辖区公共工程质量负管理、监督责任,健全城市公共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每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省城市公共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
第十条 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公共工程质量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要认真登记和进行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调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城市公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工程质量上存在行政过错、或工作失职、渎职的,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或罚款,并处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外省企业5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城市公共工程投标,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失职、渎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