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2007〕88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监察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对城市公共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落实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城市公共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等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的城市公共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监督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所犯错误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范围、内容和对象
第四条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建、竣工和使用的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国家投资的、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河渠、立交、广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在城市公共工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全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评定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