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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地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从事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未经授权和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谨防违反程序执法行为的发生。凡涉及计划生育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克服执法中的简单粗暴行为,提倡文明执法。

  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各级人口委要加大对县乡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六、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计划生育干部的责任意识,使其履行好岗位职责。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和执法能力。对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各级人口委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访群众要耐心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研究信访工作,积极主动地解决好老信访户的问题,化解群众矛盾。

  八、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政理念,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各级人口委要设立便民维权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环孕情服务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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