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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及县(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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