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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
  (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
  (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
  (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
  (八)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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