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20米。
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
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
(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
(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