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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
  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
  (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
  第十六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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