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