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责任的补充规定
1、对于未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喷涂标志色,悬挂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并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车辆,不允许上路施工。
2、对于已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标志色、警示标志、警示灯同时都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一经发现,指挥调度中心将立即吊销其《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取消其施工资格,对施工单位要进行书面通报、网上曝光、经济处罚,并将车号记入“施工车辆黑名单”,并在网上公布该“施工车辆黑名单”,三年内不予以上路施工审批。
3、对于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等管理不善的,由路政和交警部门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对施工车辆上路施工和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管理的,实行“责任倒查制”:
(1)交班前没尽职管理或交接不详,由接班人进行倒查;
(2)交接后没及时尽责进行管理,由交班人进行追查;
(3)对因管理不善而引起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局和支队采取分别稽查的方式进行责任倒查。
5、路政人员发现违规车辆、违规施工、违规使用活动护栏不处理、不报告,对车辆安全标志和施工封路安全设施等初检不负责的,具体责任人、值班组长、值班科长负连带责任,由高管局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和网络的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6、交警人员发现违规车辆、违规施工、违规使用活动护栏不处理、不报告的,具体责任人、值班中队长、值班大队长负连带责任,由交警支队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7、收费站不履行管理职责,擅自放行违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施工的,具体责任人、值班班长、值班站长负连带责任,由高管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采取书面和网络的形式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8、因活动护栏管理不善而引发安全事故,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由属段管理单位负责。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
二○○六年六月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审批文书
1、施工车辆标志初检审批表
2、吉林省高速公路固定式施工作业审批表
3、吉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产保护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