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交警、路政、养护、收费等部门及个人,凡发现标志色不清、未配置黄色示警灯、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插施工旗帜的养护施工车辆,在进行取证确认事实后(车辆照片或当事人签字、认证),应将书面情况和证据提交到指挥调度中心;
(4)指挥调度中心在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扣除车辆保证金500元。经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所扣车辆保证金的30%,奖励报告的交警、路政、养护、收费等部门,20%奖励具体取证报告人员;
(5)建立施工车辆“黑名单”制度,超过两次被扣除车辆保证金的养护施工车辆,将给予警告;超过三次被扣除车辆保证金的养护施工车辆,将吊销其《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取消上路施工资格;被吊销《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记入黑名单,以书面或网络公开等方式进行曝光;
(6)养护施工车辆施工结束后,由指挥调度中心收回《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返还车辆保证金剩余部分;对未违规的车辆返还全部保证金;
(7)养护施工车辆路面违章或损坏路产,由交警和路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
2、施工现场保证金的管理
(1)施工现场保证金的管理,仍按《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分别收取和管理;
(2)路政科收取路产保证金主要用于路产损坏的补偿和现场安全标志管理的保证;交警大队收取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处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的保证;
(3)对违章的施工现场要即时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扣除保证金:发现未穿安全标志服一人次,扣保证金200元;发现未按规定摆放施工机械一台次,扣保证金200元;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活动护栏一次,扣保证金300元;发现现场安全标志未按规定摆放一次,扣保证金500元。路政和交警部门对同一违章事实当日不重复处理和扣款,但对屡教不改的可重复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加倍扣款;
(4)对施工单位扣除保证金,应严格按照调查取证、公安分局或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报指挥调度中心批准的程序进行;
(5)按照规定程序扣除的保证金,经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书面审批后,所扣车辆保证金的30%,奖励具体交警、路政部门,20%奖励具体取证处理人员,其余交大队或管理处入帐;
(6)养护施工结束后,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返还保证金剩余部分;对未违规的施工单位返还全部保证金。
3、关于群众监督
将《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在网上公开,社会广大群众和局属所有人员根据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权进行监督,不符要求的,可以向指挥调度中心投诉,一经核实,将按所扣保证金的20%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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