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挥调度中心书面审查后,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填写固定施工作业审批表(一式五份);
(4)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5)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6)指挥调度中心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路产保护协议书》和《施工安全协议书》;
(7)指挥调度中心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加盖指挥调度中心施工审批专用章,发放《施工许可证》;
(8)固定施工作业审批表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送高速支队、养护处、路政处各一份,以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开启中央活动护栏的审批程序
(1)对开启中央活动护栏实行两级审批,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方可开启;
(2)养护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如需开启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应提前向指挥调度中心提交书面材料,阐明开启原因、地点、时间段及施工作业现场照片,经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属段路政科、交警大队备案后,方可开启;
(3)指挥调度中心书面审查后,由养护施工单位填写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一式四份);
(4)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5)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6)指挥调度中心在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上加盖指挥调度中心施工审批专用章。
(7)中央活动护栏开启审批表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送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各一份,以备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8)遇有突发事件需紧急开启中央活动护栏时,经请示属段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临时开启中央活动护栏,并报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5、指挥调度中心建立高速公路中央活动护栏管理档案,登记中央活动护栏的位置、开启时段和管理等情况,以备查考。
(三)保证金管理
1、施工车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
(1)所有施工的车辆在办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指挥调度中心交纳车辆保证金3000元/辆,作为施工车辆安全标志配置和管理的保证;
(2)对于已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但在施工过程中,标志色不清、不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和使用警示灯的、未插施工旗帜或残损不醒目的、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养护施工车辆,每发现一次一项,由中心报高管局和高速支队主管领导同意后,扣除车辆保证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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