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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2、各路政科和交警大队负责检查《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及标志色喷涂和标志配备情况,对无许可证上路施工或未喷涂标志色、未悬挂标志、未开启黄色示警灯或双闪警示灯的车辆,视为违规作业,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并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13、收费站负责查验《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对于无《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收费站有权拒绝其上路施工;对未喷涂标志色、未悬挂标志、未开启黄色示警灯或双闪警示灯的车辆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和分中心报告。
  14、路政、交警、养护、收费等部门对标志不明显、黄色示警灯不亮、刀型旗不醒目或残损的施工车辆,也视为违规作业,取证后,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并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养护施工作业审批程序
  1、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代表高管局、高速支队对养护施工作业联合进行审批管理,即高管局由指挥调度中心调度部,支队由指挥调度中心交警中队共同设专人负责。
  2、移动性作业和临时性作业审批程序
  (1)移动性作业和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由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在施工开始前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后,可进行施工作业;
  (2)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路政科及交警大队提出施工书面申请和施工方案,填写临时性施工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
  (3)路政科及交警大队进行路面实地踏查;
  (4)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在施工作业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5)若同意施工,路政科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路产保护协议书》,交警大队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
  (6)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在施工开始前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7)临时性施工作业审批表路政科和交警大队各留存一份,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3、固定式作业审批程序
  (1)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属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报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批准后方可施工;
  (2)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向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提出施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施工书面申请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养护管理部门的施工批文、安全标志数量清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现场安全标志摆放示意图、安全员确认书、施工人员接受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教育相应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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