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路政科初检合格的,统一由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代表高管局、高支队联合进行标志核检和审批管理,即高管局由指挥调度中心调度部,支队由指挥调度中心交警中队共同设专人负责。
3、施工车辆标志初检和核检内容包括车辆是否喷涂标志色(外雇临时性施工车辆,施工期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不喷涂桔黄色标志色)、是否按统一规定配置示警灯、是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是否插两面红色刀型旗等。
4、需审批的施工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按规定做好各种安全标志(灯、旗、施工标识)的准备工作,将车开到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进行标志核检(必要时指挥调度中心可派专人到现场或指定地点统一核检)。
5、经标志核检合格的施工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向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2)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3)外雇车辆,提供雇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4)车辆配置好各种要求标志后的照片3张;
(5)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车辆标志完好确认书一份;
(6)路政科初检合格证明;
(7)公安车管部门提供的车辆安全性能审验合格证明。
6、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对以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合格的核发盖有指挥调度中心审批专用章的《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车辆标志核检或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施工车辆,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不予核发《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7、上路进行养护施工的车辆,必须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的右下角,以备检查。
8、未持有《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车辆,不允许上路施工;车况较差、不适应在高速公路上施工作业车辆或三轮车、农用车、畜力车,坚决不允许上路施工。
9、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中心对从事公益性养护施工的车辆,统一办理《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应注明:
(1)通行证编号和有效期;
(2)施工车辆的车号及施工单位名称;
(3)施工车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4)施工车辆通行路线和收费站。
10、施工车辆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上路施工,但需交纳道路通行费;公益性养护施工车辆取得《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上路施工,在指定的收费站间通行。
11、指挥调度中心建立局属各单位施工车辆管理档案,登记现有车辆的车号、照片、颜色及施工时外雇车辆号和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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