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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5、高速公路施工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允许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6、在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时,施工车辆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和双闪警示灯。
  7、车辆所属单位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的,不予审批,不允许上路施工。
  8、任何车辆未经审批上路施工的,要终止其施工,限期改正,并以网络和书面等形式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关于施工作业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施工现场范围包括: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施工现场和固定作业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中的人员、车辆、机具管理,仍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实施。
  3、本补充规定对施工现场的标志摆放方式和间距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见附件1-8),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施工现场标志设置图进行设置和现场维护。
  4、路政、交警部门应严格按照附件1-8进行养护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和本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5、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单位(含局养护中心和各管理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活动护栏。路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中央活动护栏的管理,发现违反中央活动护栏管理规定的,按照本补充规定给予处理。
  三、关于各部门职责的补充规定
  1、指挥调度中心职责
  (1)负责对养护施工车辆进行施工前的标志核检;
  (2)负责对养护施工企业申报车辆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负责给标志检验和材料书面审查合格的车辆办理《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
  (4)负责审批和办理公益性养护施工车辆的《高速公路施工车辆通行证》;
  (5)负责对固定式作业养护施工的审批;
  (6)负责车辆安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7)负责各类养护施工保证金扣除、奖励的审批;
  (8)负责因施工作业需要开启中央活动护拦的审批;
  (9)负责在局网站上发布审批程序、办理说明、步骤和各类表格;
  (10)负责汇总全省高速公路施工信息,及时对外发布。

  2、养护施工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的业务指导;
  (2)负责审核养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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