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高管联字[2006]43号)
高管局属各单位、东北高速吉林分公司、长春高速有限责任公司、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养护施工行为,建立统一的审批体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在已实施的《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实际,特制定《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养护施工行为,建立统一的审批体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在已实施的《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养护施工车辆管理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养护施工车辆是指所有上高速公路施工的车辆,包括高管局所属施工车辆、东北高速股份公司所属施工车辆、长春高速公路公司所属施工车辆、外雇施工车辆、长余路专业养护公司施工车辆、安装广告等临时性施工车辆。
2、高管局、东北高速股份公司、长春高速公路公司、长余路专业养护公司所属施工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喷涂标志色,悬挂警示标志,即喷涂桔黄色标志色,配置黄色示警灯(统一在施工车辆前部上方顶端设置一个长型或圆型支架式黄色示警灯,在车辆尾部两侧上方顶端设两个圆型支架式黄色示警灯和车箱尾部两侧设一对红蓝暴闪示警灯),道路施工标志牌(按国标制作),插两面红色刀形旗;指挥车辆和生活用车配置黄色示警灯。
3、外雇临时性施工车辆,施工期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不喷涂桔黄色标志色,但必须配置黄色示警灯,道路施工标志牌,插两面红色刀形旗;施工期间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喷涂桔黄色标志色。
4、所有养护施工车辆必须经过审批,领取《车辆上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上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