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交通阻断事件结束或处置完毕后,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2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二次填报。
局指挥调度中心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进行二次填报。
第十六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
第十七条 为确保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发布准确无误,对于实效性信息应及时发布、更新或取消。
五 报送、发布的责任
第十八条 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审核和发布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填报和发布,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上报信息的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的主管领导为属段交通阻断信息上报的负责人,指挥调度分中心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并应指派专人负责交通阻断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将高速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纳入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告中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问题的,具体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报告责任制度(试行)》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局督查办、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各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实时录音和书面登记制度,建立信息管理档案,明确记录报告过程、报告人和接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