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按照交通部、高管局信息报送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接收到的交通阻断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并向社会发布:
1、 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对接收到的计划性和突发性交通阻断信息,由专人进行汇总后,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报送审批单》,经逐级审核批准后,通过交通部“中国公路服务信息网”(www.chinahighway.gov.cn)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www.jlhighway.com)、吉林交通文艺台等新闻媒体,以及可变情报板、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对外进行发布,方便社会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出行信息。
2、交通阻断事件发生后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吉林省交通厅报告,并与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高速公路客运站、民航长春机场、辽宁省高速公路、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络,及时通报情况。所属各单位也要与其管辖路段周边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交通阻断事件结束或处置完毕后,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信息报告人员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填报,继续填写统计数据以及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局指挥调度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及时对外发布事件结束信息,进行终报。
四 报送、发布的时限
第十三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双向和单向)的,各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在路段封闭前四日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向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上报相关信息。
局指挥调度中心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按照规定登陆交通部“中国公路服务信息网”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填报相关内容,并通过新闻媒体、可变情报板、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对外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所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经营单位应填写《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在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传真报高管局指挥调度中心。
局指挥调度中心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通过交通部“中国公路服务信息网”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网站”,以及新闻媒体、可变情报板、短信平台和电子显示屏等对外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