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严格执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复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6)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7)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8)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要求。
(9)施工人员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对竣工工程的建筑节能情况严格把关,不得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中签字验收。
(10)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监理单位责任
(1)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按照审查合格或设计变更后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和建筑节能施工监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要求改正。
(4)严格监督建筑节能材料的取样送检工作,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对其他部位的施工还应当采取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6)监理人员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对竣工工程的建筑节能情况严格把关,不得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中签字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