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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责任
  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造价文件时单独设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造价。
  3、设计单位责任
  (1)应当遵循建筑节能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暖通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其所在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2)初步设计文件应设立建筑节能设计专题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节能目标及所依据标准等内容。
  (3)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4)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5)不得应建设单位需要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另出设计文件。
  (6)严禁在设计变更时降低原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指标。
  (7)设计人员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对竣工工程的建筑节能情况严格把关,不得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中签字验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责任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对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报告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表,审查人员应在节能审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结论应为不合格,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同时,应将审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或设计变更后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2)对民用建筑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准施工。
  (3)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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