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主体责任
为便于各处室加强监督管理,依据已颁发的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将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主体的责任整理如下。
1、建设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交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2)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关于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措施,并以专题篇(章)进行论证。
(3)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评审内容。
(4)不得擅自变更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设计的,当修改内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交付施工。
(5)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或降低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
(6)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对其负责。
(7)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执行节能材料的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规定。
(8)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9)必须依据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竣工图组织验收,凡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所有项目不得甩项验收,并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交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10)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耗能量指标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