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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提出建设全过程审批环节监管要点。
  1、规划设计方案文件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对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3、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5、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后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6、工程项目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或没有执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销售许可证,不予批准使用。
  7、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二、信息统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工作。
  三、行政处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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