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查处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建筑业管理处
(1)负责对在建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提出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管理规定,要求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工程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3)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和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施工许可申请审查机构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监督。要求审查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告知性备案。
(4)牵头负责对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房地产处
(1)加强对下级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销售许可证时审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项目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加强监督。
(2)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6、城建处
对城市申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奖项进行严格把关。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达标率未达到80%的城市不予评奖,对已获奖的城市要求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城市撤销获奖称号。
7、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1)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细则,编制《建筑节能施工监督要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监督要点》。明确监督人员责任,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对下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工程不予验收、备案和推荐工程评奖,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评奖申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