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客运营运秩序的通知
(湘建城〔2006〕321号)
各市州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客运营运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客运市场的协调、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维护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公安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63号令)的规定,对持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并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对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在城区内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的合法营运的客运班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罚款和扣车。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运秩序的规范管理,对城市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对城市出租汽车跨本城区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的违法营运行为;对道路客运车辆在城区内站外设站、乱停乱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停车招揽客源的违法营运行为,要予以规范,依法查处。要按照建设部、
交通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车辆,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切实改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客运营运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对道路客运车辆在城区内站外设站、乱停乱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停车招揽客源的违法行为,由发现地的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通报车籍地的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