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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3.绿化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等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协调。
  三、绿化建设
  1.完成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县城园林绿化植物种不少于100种,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县城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县城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别达到30%、34%、6平方米和4平方米以上。
  2. 县城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75-97)。县城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78%以上。新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旧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3.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按小区公共绿地建设标准建设若干小游园。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有专人管理,花草竹木等养护效果良好,设施保持完好。
  4.单位庭院绿化普遍较好,绿地率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积极开展坡面、墙面、屋顶、阳台的绿化美化活动,绿化效果良好。全县坚持开展 “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园林式单位占45%以上。主干道沿街单位70%以上实施拆墙建绿、透绿。
  5.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组织开展了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6.县城大环境绿化良好。按照县城的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城郊一体的良好生态环境。
  四、景观保护与生态环境
  1.注重县城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良好。
  2.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8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县城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80%以上,道路亮灯率9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3.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4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25%以上,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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