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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江、河、湖泊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良好,形成有鲜明特色的城市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重视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0%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
  (二)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
  (三)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四)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3.5座;
  (五)燃气普及率75%以上;
  (六)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9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8%。

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2.管理制度配套、齐全。认真实施“绿线、绿章”管理制度。有园林绿化专业执法队伍,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3.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护、改善县城生态环境,提高县城整体环境质量,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抓好县城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措施科学有力,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对全省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有示范推动作用。
  4.重视园林县城创建,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活动2年以上,创建工作班子、人员、制度落实。
  二、园林建设
  1.县城建成区公共绿地布局合理,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2.有1个以上综合性公园。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J48-92)要求,面积在3公顷以上,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景观良好,设施齐全,具有一定特色。公园维护管理良好,能够满足游人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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