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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湘建城〔2006〕3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21号)的规定要求;
  (二)城市人民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群众认识高,政策措施有力;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声势,有成效,有特色,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城市园林绿化(含城市义务植树)管理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职能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重大事件;
  (七)重视科技建园兴绿,开展了园林科研活动,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明显。
  二、管理制度
  (一)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建立并实施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制度;
  (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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