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03)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3]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补助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3年底的基础上统一提高19元,各地具体标准分别为: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21元提高到240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150元提高到169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49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差额保障标准由月人均244元提高到263元,定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9元提高到58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对全市城镇无职工家庭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肉价、主要副食品价格及燃料和照明等三项补贴;取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用自来水价格补贴。
  二、调整市级财政对各地城市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