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随时申请,但每月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定)额保障金领取证》(含困难职工帮困卡),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金领取证》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救助审批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
第十七条 区、市、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或乡镇呈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区、市、县民政局呈报的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室上报的审核意见立会审批。
对经批准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报区、市、县民政局下发《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八章 救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在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书》后,按批准的救助额度,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救助资金,并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