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患病居民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发生前一年内所在单位从未给其报销过医疗费。
第三章 救助病种
第六条 特困居民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需救助的重症疾病。
第四章 指定医院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确定市内四区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其他区、市、县的第一人民医院以及长海县各乡镇人民医院为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九条 患重大疾病需申请政府救助的特困居民,属于市内四区的,必须在市内四区各指定医院就医;属于其他区、市、县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医院就医,也可到市内四区各指定医院就医。
第十条 各指定医院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
第十一条 特困居民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确属特殊情况,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第六章 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