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民保发[2002]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第三条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核定及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认定医疗费用收据是否真实,并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方面以合理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1、患病居民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