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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残联部门提供的残疾入等级证明;
  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遭遇突发性事件致贫的特困居民,在上述证明齐全的基础上,应填写《大连市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向社区居(村)委会及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后,应立即派专人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遇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 各区民政局经过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在接到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人联合进行事故调查、核实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经会议批准后,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向区民政局、财政局下发《突发性救助资金领取通知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核拨经费。

第六章 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的筹集实行政府专项资金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与市内四区两级财政年筹集资金总额暂定120万元,按7:3的比例承担,各区每年资金为9万元。
  第十五条 市与市内四区两级财政承担的突发性救助资金每年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内四区的突发性救助资金,通过同级财政补助专户拨入低保专户,并在财政低保专户建立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资金专用帐,于每年六月底前上缴市财政突发性救助资金专户,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量控制、结余下年继续使用”的管理原则。不得与低保资金、大病救助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突发性救助资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突发性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批额度,将资金拨到市民政局专户,并由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据《突发性救助资金领取通知书》共同负责发放到户,严格履行请领手续。
  第十九条 各区民政局每半年将本地区突发性救助人数、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局和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年末结算和上报资金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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