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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享受大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家庭。
  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家庭因不可抗力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可以向政府一次性申请突发性救助。

第三章 救助种类

  第六条 特困居民家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发性事件,包括:
  火灾造成特困居民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以上、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小范围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致使特困居民财产损失严重的。
  上述原因以及突发性疾病致使特困居民肢体残疾,其家庭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
  其它导致特困居民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突发意外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资料(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程度在30%-50%(含5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全额救助金;50%--70%(含70%)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全额救助金;70%以上的,每户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全额救助金。
  因火灾、小范围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等原因造成人身肢体残疾的,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凭残疾等级证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全额救助资金(三级补12个月,二级补 15个月,一级补18个月)。
  确属极特殊情况,需经市低保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适当提高补助金。

第五章 救助管理

  第八条 遭遇突发性事件的特困居民在申请救助时,家庭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提供:
  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情诊断书、必要的病志材料和治疗费收据;
  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
  民政部门提供的灾害损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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