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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发[2003]22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我市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ОО三年八月十五日

大连市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我市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性救助是政府对因突发性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特困居民家庭提供的一次性资金救助。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办公室(下称市突发性救助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和市内四区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的协调、审核、审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专人组成。
  第四条 市内四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居民突发性事件的审核、上报及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性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突发性事件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特困居民突发性救助工作的调查、初审和上报,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没有参加家庭意外财产保险、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居(村)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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