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或者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第六条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一)承租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户口簿和家庭成年人的身份证;
(三)原住房的房证;
(四)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的非农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其它证明(烈属、残疾人、无房证明等证件)。
第七条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的计算。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一并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落户时间以2001年12月1日前为准。
第八条 租金补贴标准。2003年底以前,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按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人,每平方米17元/月加调节系数计算:
(一)1人,17元/月×8(平方米)×1.33(系数)=180元/月;
(二)2人,17元/月×16(平方米)×1.0(系数)=272元/月;
(三)3人,17元/月×24(平方米)×0.9(系数)=367元/月;
(四)4人以上(含4人),17元/月× 8(平方米)×人数×O.8(系数)=补贴额/月。
有房家庭的租金补贴在扣除原住房使用面积后,按上述标准计算;
同一户口内,属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享受租金补贴。
第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发放租金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自行到社会上承租住房,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月租金金额。
(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审核并备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高于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发,超过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低于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发。
(三)签发租金补贴通知书。
第十条 实行直接配租廉租住房的,应根据房源情况,重点解决烈属、孤老及1955年前复转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