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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2]115号)


各区、市、县房产、民政、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房产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房产局、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对象收入情况的审核;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房产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解困住房管理中心为大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初步审核、预登记工作,同时与市廉租办共同负责对审核后的双困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进行确认和轮候排序。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机构,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主要来源于从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以租金补贴为主,也可提供部分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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